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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拟修改:不再需要户口簿 对“离婚冷静期”进行具体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20 16:17:02来源:网络转载

  婚姻登记条例拟修改:不再需要户口簿

  【婚姻登记条例拟修改:不再需要户口簿】在现代社会的滚滚洪流中,婚姻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单元,始终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近日,一则消息如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广泛关注与热议——婚姻登记条例或将迎来重大变革:今后办理结婚登记,将不再需要提供户口簿。 这一变化看似微小,却蕴含着深刻的社会意义和人文关怀。让我们从多个角度细细剖析,这场即将发生的变革究竟意味着什么。

  8月13日,《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在民政部网站全文公布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相比原条例,在登记程序上作了较大修改。

  根据草案的规定,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不再需要户口簿,也取消了过去对登记的地域管辖的规定。结合民法典,草案新增了关于30天“离婚冷静期”“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婚姻”等条例,并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对“离婚冷静期”细化规定,期间任何一方可申请撤回

  “离婚冷静期”是涉及婚姻的一项引人注意的新规定。此次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细化规定,其中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同时,草案第十七条明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八条指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草案还提出,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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